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安全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安全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防火责任制和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防火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三条安全防火工作,是我院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均不得对安全防火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安全、保护安全防火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学院教职工和成年学生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及人员。外来的施工、务工、租赁学校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学院安全防火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消防法规,部署学院安全防火工作的各项任务,批准实施年度安全防火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的情况;
(二)拟定安全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安全防火检查,督促各单位消除火险隐患。对应该由学院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消防法规及学院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和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的意见与决定;
(二)安排、落实安全防火管理的各项措施并建立防火管理档案;
(三)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防火的操作规程;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
(五)确定各岗位安全防火责任人,落实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条各个部位、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部位或岗位的日常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防火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检查本部位安全防火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落实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物品等管理措施;
(四)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院义务消防队在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扑救火灾时,同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其职责是:
(一)熟悉学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在预案中的工作任务;
(二)熟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分布、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积极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四)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学院保卫处是代表学院实施安全防火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安全防火管理规定与落实情况;
(二)拟定学院安全防火管理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
(三)提出学院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监督建筑、装修等工程,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六)确定安全防火管理重点部位,建立学院安全防火管理档案;
(七)灭火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八)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疏散演练;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火灾事故和违章行为。
第三章安全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需要在校区内使用明火作业的部门应当事先提出包括安全措施在内的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保卫处防火办公室审批并办理动火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清理,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两日前报批且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第十四条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柳絮、杂物等,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学院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校园内应当悬挂禁火旗,禁止室内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明火作业、火源和在室外吸烟。各级安全防火责任人要以风为令,主动进行安全检查;更值人员要坚守岗位,昼夜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第十七条图书馆、礼堂、食堂、餐厅、宿舍、教学楼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当保持通畅。
第十八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向保卫处及政府有关部门逐级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审批后方可举行。
出租、出借场馆、场地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订立明确各方防火责任的合同。
第十九条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安装、检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作业必须经用电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两日向保卫处报告备案。用电期间应由电工人员负责看护,用电后应立即拆除用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和擅自使用各种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用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伪劣电器;可用电器、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各种电器;严禁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经常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线路接触不良或设备发热等安全隐患,立即向用电主管部门申报维修或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暂停使用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用电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维护输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落实对各单位用电管理情况的监督,纠正违章用电。
第二十四条使用、运输、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地点的选择应当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或学院保卫处检查后投入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库房安全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运输、使用、回收、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经学院同意后,将工程报告和消防设计图纸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按经审核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生产车间等各类公用房舍内一律禁止人员居住和使用明火、电器做饭。
第二十八条严格禁止下列妨害安全防火的行为:
(一)在消防通道上修建工程、设置障碍物及存放各种物资;
(二)在门道、楼梯、走廊或办公用房内搭设吊铺、间壁及堆放各类物品;
(三)在办公室、宿舍、仓库等公用房间内存放汽油、柴油、液化气罐、酒精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照明;
(五)在学生宿舍吸烟、点蜡、动用明火、存放火柴、火机、香烟等
(六)在车库、仓库、变电所、锅炉房等重点部位堆放可燃物;
(七)在人员就餐的餐厅内存放、使用液化气。
第二十九条各类物资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二)使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三)物资分类上架、装箱或堆垛、并留出安全距离;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改装、打包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五)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瓦以上的灯泡,不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不架设临时电线;
(六)外来人员、车辆和物资入库前检查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和携带引火物;
(七)库房不得与值班室、办公室混用;
(八)不存放私人物品,不阻碍安全通道;
(九)遵守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在校区内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焊、气焊作业;
(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不得少于十米,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之间应保持五米以上距离;
(三)焊接曾经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之前,应用惰性气体认真对其进行处理。运输气瓶过程中不准冲撞、摔震;
(四)作业地点与可燃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将可燃物隔开;
(五)遵守其它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工种人员(包括印刷、油漆、焊接、司炉、木器、电气、充装易燃易爆汽体、液体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工作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
第三十二条公有房产出租出借或委托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当经过学院批准。改变房产用途,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应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报保卫处备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防火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防火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园内禁止存放校外车辆,因特殊情况临时存放校外车辆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聘用门卫、更夫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保卫处审查。受聘人员应当接受防火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院按教学、科研、生产性质配备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应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和挪用。因训练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损坏、埋压和圈占消防设施。
第三十六条汽车库等防火重点部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防火水桶(要装满水)和沙箱,其周围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应当经常对所辖场所、部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灵、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补充或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经济承包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租赁、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与个人,其消防经费自行负责解决。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由保卫处统一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值班和门卫更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安全防火管理职责,认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与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四章安全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四十条安全防火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安全防火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使用、储存过程中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电源、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五)消防组织是否健全;
(六)各项安全防火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七)安全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消防设施与器材是否完备好用,配备是否合理;
(九)值班人员和门卫更夫人员在岗工作情况;
(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十一)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第四十一条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载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安全防火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全院安全大检查。由院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人组织安全防火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及重大节假日之前检查一次。
(二)季度集中检查。由校安全委员会或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三)部门自检自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所管辖部位、场所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科室、车间、班组和工作部位应当做到周检查和日巡查;
(五)保卫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防火办公室每日巡查。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本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下达的“安全检查通知书”应当由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火灾扑救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救按学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由院保卫处安全防火办公室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对重大问题的处理,由院安全防火委员会做出决定,由保卫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十七条部门安全组织不健全,有关负责人不履行安全防火管理职责,安全责任制得不到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行为应当当场进行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整改;违反本规定行为难以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向院长及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责任人、责任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评优、获奖资格;
(二)取消责任人及其部门有关负责人的岗位津贴或降低津贴等级;
(三)取消责任人及其部门有关负责人的晋职、晋级资格;
(四)给予相关人员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或部门负担。
第五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院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防火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学院安全防火规定废置。